瀏覽數量: 10 作者: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發布時間: 2023-06-22 來源: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2號
【發文日期】2023年06月21日
2018年6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韓國6.2%—7.5%,臺灣地區3.8%—4.2%,美國13.7%—55.7%,實施期限5年。
2023年4月18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等10家申請企業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9家支持申請企業代表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按照2018年第43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韓華道達爾株式會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麗川NCC株式會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樂天化學株式會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株)LG化學 6.6%
(LG Chem, Ltd.)
5.SK綜合化學株式會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Ltd.)
6.其他韓國公司 7.5%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8%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4.2%
美國公司:
1.利安德化學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國華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英力士苯領美國有限責任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其他美國公司 55.7%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43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苯乙烯,又稱乙烯基苯、蘇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稱:Styrene,又稱Styrene Monomer(簡稱SM),Phenylethylene。
產品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或淡黃色的油狀液體,有芳香氣味,能與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學性質活潑,遇高溫或者火種易燃、易爆,受熱、見光或在過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可發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UPR)、熱塑性彈性體(SBS)、丁苯橡膠(SBR)、丁苯膠乳(SBL)等。苯乙烯還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間體蒽醌、農藥乳化劑、醫藥、選礦劑苯乙烯膦酸等。同時,苯乙烯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25000項下。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3年6月23日開始,應于2024年6月23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政策法規處
電話:0086-10-65198073、85093421
傳真:0086-10-65197590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