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數量: 26 作者: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發布時間: 2023-06-30 來源: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救濟立案函【2023】第66號
【發文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各利害關系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知如下:
一、將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過本通知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三、鑒于英國已于2021年1月1日脫離歐盟,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如涉及歐盟,相關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提出期終復審時,應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請。
四、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終止該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五、如相關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附件:將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一覽表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2023年6月30日